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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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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对所移交单位的档案的数量和案卷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发档案验收合格证。市档案局(馆)收集编研科发档案进馆通知书,详细填写档案门类和数量。通知市档案局保管利用科,自发放档案进馆通知书一周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保管利用科移交。档案移交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凭档案验收合格证及档案进馆通知书,到市档案局(馆)保管利用科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双方核实后,由现任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或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各处(室)系按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将各自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分门别类,移交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2、归还借阅档案,要认真检查档案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有无缺页或损坏。3、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归还时管理人员应当面销号,行销号签字手续。4、档案员因病因事,库房钥匙由主管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在此期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借阅,急需者,主管主任指定二人进库,按其规定办理借阅手续。5、档案管理员调离工作时,有档案损坏、遗漏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收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整。6、凡本院人员外出开会、学习或培训回学院时,必须向档案室移交资料,经档案管理员整理登记后,按规定程序交有关方面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该具有以下内容:一、标题二、移交目的三、移交文书档案的内容四、移交文书档案的归档方法及档号释意五、移交文书档案的卷内目录六、移交文书档案的单位、部门、移交人、时间。法律依据:《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第三条 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对所移交单位的档案的数量和案卷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能发档案验收合格证。市档案局(馆)收集编研科发档案进馆通知书,详细填写档案门类和数量。通知市档案局保管利用科,自发放档案进馆通知书一周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保管利用科移交。档案移交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凭档案验收合格证及档案进馆通知书,到市档案局(馆)保管利用科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双方核实后,由现任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或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2.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一并参照执行。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2种观点: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永久保管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那些?(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总结: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档案中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机关在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其他有处理结果的机关在归档时定为30年保管”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文件的归档范围是: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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