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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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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流程是:1、立案、侦查,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2、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提起公诉。3、庭审和判决,开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4、对被告人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公诉案件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1、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等。二、案子到多久到审判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到后,人民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会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会决定开庭审判,这一时间不确定。但是人民审理公诉案件,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一审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报案。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4、裁决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或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等相关证据申请立案,立案后开庭审理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后还能起诉吗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诉的,要是和解协议有失公平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但是该协议是在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允许原告行使诉权的话将明显显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而应向行使撤销权之诉。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在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双方纯属自愿,不存在压迫和欺诈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故从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析,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诚信履行各自义务。依据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巨额损失的话,将明显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也明显不对等,故对这种明显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法律应该给地位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救济途径,也即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法律虽然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程序上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显失公平所带来的自身损失,必须向行使撤销权之诉。二、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吗?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部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研发了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流程是:1、立案、侦查,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2、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提起公诉。3、庭审和判决,开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4、对被告人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一、公诉案件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1、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等。二、案子到多久到审判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子到后,人民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会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会决定开庭审判,这一时间不确定。但是人民审理公诉案件,会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一审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报案。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2、现场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4、裁决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或的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6、向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等相关证据申请立案,立案后开庭审理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后还能起诉吗一般和解之后是不能再起诉的,要是和解协议有失公平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但是该协议是在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允许原告行使诉权的话将明显显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而应向行使撤销权之诉。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在综治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双方纯属自愿,不存在压迫和欺诈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故从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析,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诚信履行各自义务。依据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巨额损失的话,将明显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也明显不对等,故对这种明显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法律应该给地位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救济途径,也即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法律虽然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程序上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显失公平所带来的自身损失,必须向行使撤销权之诉。二、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吗?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部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研发了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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