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房屋受损,提供修缮补助款或救助。各级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受灾地区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组织修缮或重建受损房屋。困难家庭得到重点帮扶。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申请或提名,并经评议和审核后获得补助资金和技术支持。
法律分析
地震后房屋受损如果能修缮的,可以向申请修缮的补助款,如果变成危房不能居住的,由国家和地方进行相应的救济。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综上,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
结语
地震后,房屋受损的居民可以向申请修缮补助款,而无法居住的危房则可获得国家和地方的救助。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各级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或提名获得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同时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评议程序经过民主评议和审批程序后,最终由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二条 城市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五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