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适用返还财产的情况为,财产被人非法占用的时候权利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一、共有房产被其中一人卖掉了怎么办?
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或者向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二、善意取得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特别取得的重要方式,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
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动产物权如何保护
动产物权保护:
1、保护途径,侵犯物权有四种解决方案,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2、请求确认权,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可以向对方或者仲裁部门或者主张;
3、请求返还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动产的一方返还原物,可以向对方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者主张;
4、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有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请求恢复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造成动产损坏的责任方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