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的规范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股东要想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的一清二楚,切记不要和公司混用账户,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划清公司支付与股东支付的界限、除了法定分红和减资外,不要在公司支取费用,设立的经营场所,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