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2.1 为甲方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100%的所有者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完全收购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同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现有全部资产,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针剂疫苗、家具、电脑等(详见附件《盘点确认清单》)及转让交割后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的归属权。
2.2 双方约定: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公卫拨款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12.1 乙方接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后承诺在尊重现有员工就业选择权的前提下,优先录用现有员工并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办理合法用工手续。
12.2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9.1 保证对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享有全部的举办者(出资)权益,且无任何瑕疵或存在第三利,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瑕疵、质押、抵押、担保、保证及其他造成权利不完整的事由。
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时至移交结束期间,除日常经营业务外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不以任何形式同第三人设立债权债权关系,不以任何形式进行保证、担保。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9.2 承诺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移交前原因产生(包括延伸至接收后)的一切纠纷(包括:医疗、劳动、经济纠纷等,表现形式为诉讼、仲裁、协商、人民调解等均不论)及其他法律责任(包括:所欠债务及税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完全由甲方承担。如致使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移交后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3 甲方向乙方充分、全面的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有相关数据及文件、资料,并保证披露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出现虚假、失实情况,自愿赔偿造成的乙方损失。
9.4 …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双方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2)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应当按以上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联系方式所作通知仍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