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人民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人民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支持起诉。